| 特别行政区 | 中央 |
立法权 |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减《基本法》 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
司法权 和终审 权 |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 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 有审判权 |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 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 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
行政管 理权 |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 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事务 |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 (2)中央人 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在香港,主 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 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在澳门,主要官员包括各 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检察长 |
处理对 外事务 的权力 |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 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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