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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师生共同探讨“政府规制与行政法学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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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zg5618
时间:
2014-8-25 22:17
标题:
师生共同探讨“政府规制与行政法学新动向”
8月22日晚,来自全国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7位法学院教授莅临我院,在法学院会议室给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关于“政府规制与行政法学新动向”的学术报告,报告由郑磊博士主持。
首先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提出了“新行政法”这个概念,将其与传统行政法相比较,得出:“新行政法”不仅关注事后救济、司法审查,而且还关注事前审查以及规制政府。事前规制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事后规制体现在“召回”、“告诫”以及“警告”。这个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征用”等问题。而中国与西方国家不一样,西方国家是先市场形成而后出现市场失灵,最后政府基于“市场失灵”进行规制。而中国的实际问题是尚未形成国家与市场相分离的局面。最后宋教授提出了行政机关要有效实现规制,要保证合法性与有效性相结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首先提及了现在大家都熟悉的“快的打车”软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如果一个新事物显示强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是存在着一些弊端。“快的打车”软件在占据市场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监管。如何“行为监管”以及“程序监管”,高教授提出除了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外,还存在着将规制延伸到企业内、合作规制以及准规制,将这些不适宜由政府规制的领域交由企业内部或者行业协会。而最近国务院在关于市场改革的决定中提及了减少行政许可,也就是高层的“简政放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副教授首先提出牛奶质量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蛋白质含量还涉及到了菌落的分布量,而这些都是消费者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出来的,这就是政府介入其中的理由。而政府介入存在着三种方式。第一,制定标准。第二,后期救济。第三,事前许可,但是得考虑管理成本。同时奶农对于低蛋白但是无害的牛奶能否低价售出,这个问题上不能简简单单的考虑到国家标准,还要考虑到奶农权利的保护。同时,赵教授也提及了中国铁路从“铁道部的政企不分”到现在“政企分开”以及未来“为市场注入竞争活力”的发展历程来看,提出当下的“政企分开”仍然是垄断,而政府需要规制防止垄断发生阻碍市场发展,总之一句话,考虑到市场的外部性,政府规制要更加有效的促进竞争。
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敏洁副教授关注的焦点是“社会政策与规制的关系”。胡教授将最新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为切入口,提出社会需求不同于社会竞争。第一,公立医院在面对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上,前者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继而引起政府定价机制,而后者作为基础性保障不同于社会竞争。第二,中央与地方存在着多形式的差别,使得很难分辨。第三,治理不同于规制,面对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工会这些非营利性组织,不能用典型的规制但是可以借鉴规制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谈及了三个问题:第一,政府规制概念理解。第二,规制状况如何理解。第三,最新领域的新动向理解。喻教授将规制分为政府主体规制、社会自我规制以及受规制的社会自我规制,后两者被称为“后规制国家理论”。而“后规制国家理论”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工具,它还具有社会团结以及防止社会分化的作用,比如超国家的机构欧盟以及WTO。喻教授也同样提到了我国的铁路改革,在面对“如何进行监管防止权力寻租”这个问题上,有很大必要性对其进行立法改革,所谓“立法先行”就是这个意思。其次,喻教授也提到了市场化与私有化的问题,市场化不等于私有化。我们的改革方向是国家所有,国家委托经营的“功能私有化”而非政企分开的“形式私有化”也非“实质私有化”
浙江工商大学骆梅英副教授首先将行政法分为主体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程序法。在面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的情况下,切勿类型化行政行为理论。同时勉励所有同学善于发现行政法问题,要有研究精神同时要具备文献阅读能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的论题为“收容教育为什么应当废除”。何教授将国人对于收容教育的一些误读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与批判。面对收容教育的“有法律无法治”的情况,何教授又提出了收容教育的立法本意:改正恶习,改业从良,非惩罚而教育。然而现实却是重操旧业,没有达到立法本意,并且在教育方式上还存在着野蛮教育的情况。更不可思议的是收容教育已经成为侵犯人权、腐败以及不公正的温床。最后何教授对同学们提出要学会用行政法视角,单单的合法性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了,并且在研究方法上要学会用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问题。
讲座的最后,主持人郑磊博士代表我院全部师生对七位远道而来的教授献上了最诚挚的祝福和感谢,希望七位教授日后能够经常莅临我院,也多能来我校开展讲座。
讲座结束后,一位同学向学生记者表示:“思维的开放是创新的前提,无私的分享是价值创造的开始,知识的学习是梦想的基石。开放、分享、学习是迈向成功的起点。感谢学院提供名家云集的讲座,让我大开眼界。”
(供稿人: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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