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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行政诉讼法修改大家谈”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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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zg5618
时间:
2014-8-2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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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行政诉讼法修改大家谈”学术讲座
8月23日晚,“行政诉讼法修改大家谈”学术讲座在我院二楼会议室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担任主讲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宋雅芳主持,我院师生30余人参加。
马怀德教授在谈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现状时指出,行政诉讼对于法院来说,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对于原告来说,是“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不怕、不理、不服”。对此,马教授提出六个建议:第一,行政诉讼的目的应当有“解决行政争议”。第二,扩大受案范围,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受案范围的限制应当是“具体列举派出范围,统一概括受案范围”。第三,解决立案难问题,如降低行政诉讼门槛、放宽起诉期限、扩大原告资格、让检察院支持起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第四,允许行政调解。第五,修改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如增加简易程序,为公益诉讼和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设立特别程序。第六,增加判决种类,改变执行方法,如罚行政首长个人的款、拒不执行则公告公示、追究刑事责任。
青锋司长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实施,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法治进程,推进了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的意义,包括制度的建设、观念的更新、对政府执法活动的有力监督等。在新的历史阶段和历史关头,在法治进程中,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非常重要。青锋司长提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需要考虑,最重要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做被告的问题。此外,事实存在的大量行政合同相关争议,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方军司长就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问题谈了三个问题。第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不同,应当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机制。第二,复议前置。复议前置不是充分发挥复议作用的唯一条件,重要的是保证复议的公正、程序透明和公众参与。第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也就是复议机关“当被告”的问题。方军强调,复议机关并非有意不作为,应当用机制手段避免领导干预、为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专业力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应当“同室操戈”。他还批判了将被告污名化的倾向,提出借鉴国外通行的被告理论,由国家或各级政府来当被告。
赵大光庭长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令人喜忧参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起步比较晚,起点比较高,发展比较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如果用一条曲线来做比喻,一开始比较猛,然后几年比较平稳,之后就开始下降,近几年下降的比较厉害”。他引用一位基层法官的话说,基层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几乎是走投无路”。他指出,行政诉讼之所以举步维艰,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科学。他倡议,司法改革应当最先考虑行政诉讼,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以在立法中为将来的改革预留空间,如“必要时可以跨行政区域设立行政审判机构”。他还谈到了“民行交叉”案件,即由民事争议引发的行政争议,认为法院办理此类案件不能“空转”。
杨海坤教授回顾了行政诉讼法出台的过程,认为这部法来之不易。杨教授说,修改这部法主要的不是技术原因,而是外部原因。行政诉讼不许调解、举证责任、“官不可告民”等问题,认为这部法还有很多棱角和精神需要保留。现在还不是一个“平权”的时代,还是需要行政诉讼法来扶持弱势群体、对抗强者。他还谈到了理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协作问题。
讲座结束后,13级的胡舸说:“行政法更贴合实际一些,与社会现实紧密联系。这次讲座,让我对法律与社会有了更多的思考,也坚定了我追求法治的信念。”
(供稿人:王重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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