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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系列报道之五:法律是实践的、经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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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zg5618
时间:
2014-8-26 09:12
标题:
【要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系列报道之五:法律是实践的、经验的 ——...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系列报道之五:法律是实践的、经验的
——专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副教授
8月23日——24日,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郑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年会在郑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百余位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法学院学生代表很荣幸以学生记者身份采访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副教授,以下是采访内容。
记者:骆教授您好!欢迎您来到郑州!我们是郑州大学法学院的一名本科生,可以简单地采访您几个问题吗?
骆教授:你好,当然可以!
记者:在您刚刚做的专题报告中,讲到的“防盗窗”的例子,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在适用环节上不同解释会引发冲突,但两部门内部相协调的话,会出现暗箱操作,进而导致标准的不公开,这样的话,最侵害的也是当事人的利益,您对此有何看法?
骆教授:我觉得所有的制度关键在于背后操作它的人,就是说,改革也是一个理念改革的过程,有这么一个协调的理念之后,自然而然面临一个相对人协调的压力。改革不是孤立的、单面的,是很多条线一起跟进。这样一个趋势是,公民的权力越来越重要,透明度越来越高,老百姓的需求越来越需要回应,所以不必担心这一点。
记者:这些前提是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但是中国的现状是公民是不愿与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中,监督者素质高低不一等多种因素影响,那又该怎么办?
骆教授:就是辅之以什么,我的文章当中也提到过,有许可的裁量基准是尽可能地细化公开的。在行政法上,处罚行政裁量基准一定要公开,但是在实际上,处罚的裁量基准是不一定要公开的,但是行政资本的裁量法要求许可的裁量是必须要公开的,因为他是给相对人提供行为标准。
记者:谢谢骆教授,能分享一下您本科到研究生阶段的求学经历吗?作为本科生我们很想了解您当时的做法并加以学习和借鉴。
骆教授:我是大学最后一年,有机会到剑桥大学留学,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体会。他们的学生特别积极,尤其是法学院的学生,乐于去参与各种各样的公共事件,公共辩论,去参加各种领导者的竞选。法学是需要去实践的,我自己也是,积极参与各样的活动,比如说学生社团活动,还有生活当中的维权事件。就有这样的事实是,学一个学期的民事诉讼法,不如去帮亲戚打一个民事诉讼官司。法律是实践的、经验的。
记者:您能给学法学的大学生提一些建议吗?
骆教授:第一,实践是法学院学生作重要的,激情,多参与,每一件事都要学习。第二,思维也要宽阔一点,社会中大量的社会实践,其实都是法律实践,抓住机会锻炼自己的法言法语。而且课堂上也要积极提问,有意识去锻炼,积累各种经验,更法律化的表达。第二,就是多读书,多跟身边的同学关于读书方面交流学习,你们也会收获很多。
记者:谢谢骆教授,您说的话使我感触良多,受益匪浅。非常感谢您的配合,辛苦了!再见!
骆教授:没什么,有任何问题都可以以邮件的方式跟我联系,再见!
(供稿人:陈鹤翔 王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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