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我校单独组织,其余2门全国联考。 外国语(英语)考试大纲:《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专业综合考试大纲: 《2015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政治理论参考书目:(1)《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李秀林主编;(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代码:035100) 三、报名 2015年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考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即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网址: http://www.chinadegrees.cn))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到指定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只完成网报,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方式缴费、验证及签字确认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考无效。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6月23日—7月11日 考生于6月23日—7月11日访问学位网,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 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 2.现场确认和准考证打印 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7月12日—15日 考生于7月12日—15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到省学位办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新校区训练馆(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2号,科学大道与瑞达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如有变化,请及时关注河南省学位办网站:http://xwb.haedu.gov.cn),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可于10月15日后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 1.全国联考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 专业综合:上午8:30-11:30 英 语:下午14:30-17:0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资格审查及学校自命题专业课考试安排 进入复试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打印三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有进入复试的考生来我校进行资格审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两份)。 ②《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文版)两份(自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两份);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两份)。 特别强调: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含部队院校本科学历的考生)必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认证材料,否则将一律不予录取。 ③《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三份),表中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政法系统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在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同时加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其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未经资格审查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 五、录取办法及录取名额 录取工作由学校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学校自行划定。各招生院系在面试时将进一步验证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考核,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2015年计划录取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员100人。 六、培养方式、学习年限及学费 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分段集中授课与指导阅读、研究相结合,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具体安排由相关院系确定。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至3年。 2.学习期间的培养费按河南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收取,教材费按实收取。 3.学员在读期间,一切关系均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其所有待遇。 七、联系方式 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办公室:周老师 联系电话:0371-67766235。 郑州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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