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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
导师为研究生发放“助研费”是指由研究生导师设立助研岗位并根据研究生参与其科研项目或临床工作的情况自愿给予适宜的的资助,该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为简化报账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经研究生院与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财务等部门沟通,即日起研究生院不再受理导师“助研费”报账相关材料,改为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汇总上报财务处报账,财务处将每月10日至20日集中一次受理报账。
导师应严格依照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和研究生“助研费”有关标准执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汇总、报账等工作,防范违规情况发生。具体报账流程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一名研究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经手人,具体负责汇总和报账工作,同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审核签字。请将经手人、主管领导审核人报研究生院(研工部201室)和财务处(716室)各一份。
研究生院
党委研工部
财 务 处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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