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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3:15: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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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话题   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高洁、陈尚营、雷欣成)厦门大学[微博]成立的专门工作组,已经对被举报教授吴春明的师德师风问题调查了半个多月,调查结果一日不出,网友对此事的猜疑就不会终止。
  但无论调查结果如何,即便当事人所称的“诱奸”不违法,这则牵扯了太多利益纠葛的师生关系也值得相关部门深思:空白的法律法规和投诉机制是否给一些行为不端的教授提供了灰色地带,将无助的学生推向“虎口”?
  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如何抗衡导师
  “能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完全在导师的一句话。”清华[微博]大学[微博]的博士毕业生李欣(化名)告诉记者,当她看到两名厦大考古系女生控诉某教授“诱奸兽行”的新闻时,第一反应是同情受害女生,而不赞同少数网友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的观点。
  对广大硕士生、博士生来说,只有通过答辩,才能顺利毕业、找工作,从而走向“有毕业证”的生活。“所以,一旦导师行为不端,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要如何抗衡掌握‘生杀大权’的导师?他们能求助谁?”李欣说。
  尽管这两名女生的控诉内容目前尚未得到调查证实,但就像李欣担忧的那样,我们需要透过这件事情本身,看到空白的法规和投诉渠道是否让学生无路可退。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微博]副院长熊丙奇[微博]认为,自由恋爱是公民的权利,但牵扯到利益回避原则,同校师生应禁止谈恋爱,因为如果和老师有超出师生的关系,即便不对当事人构成伤害,也可能会造成对其他学生的不公平。
  不犯法的“诱奸”引发网友热议
  在山东大学[微博]社会学教授王忠武看来,厦门大学的这起事件如果真的属实,根本不是师生恋,而是赤裸裸的丑闻。
  “在论文上、研究课题上,导师的学术权威确实决定学生能否发表论文,能否提前或按时毕业。如果厦大事件中的博导确实以此相威胁,那么受害学生称被‘诱奸’,更像一种强迫。”王忠武说。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诱奸”并不是一种罪名,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涉及道德谴责的称呼。按照现行法律,如果是符合法定年龄、精神正常的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未违背其意愿,并不构成犯罪。
  不过周雷认为,关于强奸罪的构成,客观条件里有一条,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如果导师拿论文是否通过胁迫学生就范,或者以其能否毕业相要挟,同样属于违背女性意志的表现,一样涉嫌强奸。”
  “为什么那么多学生管导师叫老板?因为要为导师干活,比如课题研究。个别自私的导师凭借各种理由不让博士生毕业。积累了很多资源、备受社会尊重的教授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们的未来,即便没有被‘诱奸’,我们无偿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又何尝不是被强迫的?”李欣说。
  为人师表也需第三方监督
  “我遭遇的问题不是导师,而是想争取学生会、学工团工作机会时,遭遇了某单身行政老师恋爱追求,除了默默退出,避免一切联系,我不知道还能通过什么方式拒绝这种追求。”北京某高校的一位女生告诉记者。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大学禁止或限制师生恋的做法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是惯例,越来越多的学校实行“一旦查实,教师应辞职”的惩罚措施。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留学[微博]的何珂柯告诉记者,学校严禁师生恋的政策出台可能源于不时冒出的性骚扰投诉。
  不少业内人士建议我国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在相关规定上对成年教师和学生的恋爱行为、性行为进行界定。
  网友“summersea”提出的建议赢得近五千位网友点赞,他认为,高校博士生导师对于博士生来说,权利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博导要是存心想让学生延期毕业或者让学生做免费苦工,学生没有有效的申诉通道。希望相关部门设置学术委员会制度,避免一言堂,也让学生相对有话语权。
  厦门大学2008级中文系校友李芙蕊在给校长朱崇实寄去的防范校园性侵联名信里也呼吁,以此为契机,探讨建立校园性骚扰防范机制,这对学生、教师和学校都是一种保护。
  “一方面,要保护导师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不能因老师个人好恶决定学生的前途。通过明文约束,让导师们打消‘用学术权力谋私欲’的念想。如何找到平衡?急需相关部门、校方、老师、学生一起探讨。”王忠武说。
  锐评论

  导师诱奸恶于官员通奸
  “师生恋”一直是校园、尤其是高校里无法回避的敏感话题,历史上也有过师生恋的佳话。但老师“诱奸”学生,基本与师生恋无关,反倒可以与官员“通奸”相类比,而教师诱奸学生,影响远比通奸更恶劣。因为“通奸”或许还有你情我愿的利益交换,诱奸则带着威逼利诱的胁迫,差不多可以归于性骚扰甚至强奸了。以厦大的事情来看,如果网上举报属实,女学生委身男教师,更多是迫于导师权力的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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