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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郑州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规程》,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担任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是法学院在编在岗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三条 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45周岁以上(1970年9月1日之前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6人,45周岁以下(1970年9月1日之后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3人。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的代表性。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法学院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产生。
在对候选人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召开法学院全体教师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者;如果因得票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者时,在得票相同者中进行重新投票,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者。
由党政联席会议对选举结果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教授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在院全体教职工中选聘;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并公布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情况。
第六条 本方案适用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本次换届改选工作;本方案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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