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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7:53: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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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试人员报到须知
1.复试的时间和地点
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在3月29日(星期六)09:00-11:30到郑州大学(科学大道100号)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二楼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报到,交相关个人资料复印件,并进行资格审查及信息登记。
2.携带证件
(1)准考证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持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开具的证明)及复印件一份;郑州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与学信网上学籍学历信息不匹配的考生,往届生必须提交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5)我校招生简章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6)考生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1份
(7)郑州大学2014年攻读硕士学位考生选择导师情况表
  为便于录取时确定导师,复试前考生在报考专业方向依次选择3位导师,在相近专业方向依次选择1-3位导师。考生复试前请登录郑州大学研究生院网站,认真核对自己的基本信息,网上提交选择导师结果,下载打印《郑州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考生选择导师情况表》,本人签字后在复试报到时交相关院系。   
考生将以上材料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依次注明准考证号、姓名、报考专业,报名时交给工作人员。

二、体检
考生报到后,由各院系引导考生到新校区体检站进行体检,除复学的保留资格生外其他考生必须持准考证或调剂表按规定体检。体检时需携带近期一寸照片1张,并按要求交纳体检费。
体检时间安排如下:3月31日下午
因故未能按时体检的考生,4月2日到新校区校医院补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三、复试内容、方式及安排
按学校有关要求,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包括专业科目笔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面试、业务知识及能力、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政治思想道德考核、同等学力加试等。具体安排如下:
1.复试的主要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
2.复试的主要方式
(1)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按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力学专业笔试科目为《工程力学》,安全科学与工程专业笔试科目为《安全系统工程》;笔试成绩占复试成绩的30%。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采用集中听录音答题方式进行,考试时间30分钟。听力成绩满分为10分,占复试成绩的10%;外语口语满分为10分,占复试成绩的10%,满分总计20分,占复试成绩的20%。
(3)实践能力考核:满分为25分,占复试成绩的25%。
(4)面试:面试通过提问方式进行,全面考核考生的知识结构及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等。口语通过自我介绍,回答测试组成员提出的各种问题等进行考核。面试成绩满分为25分,占复试成绩的25%。
(5)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状况及身体状况考核:此项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复试时间及安排
(1)时间
专业课考试时间:4月1日上午8:00-11:00,外语听力测试时间为4月1日上午11:30-12:00;复试面试的时间:4月1日下午14:00-18:00,每位考生复试面试的时间约20分钟。
(2)地点
专业课考试、外语听力测试在工程力学系四楼会议室;
面试分两组进行,力学组在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二楼会议室,安全科学与工程组在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四楼会议室。
(3)本次复试,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前30分钟到达。
(4)复试结果按学校要求将在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主页公布,请考生届时查询。

四、考生总成绩计算方法和综合排序
1.考生总成绩由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两部分组成。
2.复试成绩全部量化。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复试成绩=业务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成绩
3.入学考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两者的权重系数分别取0.6和0.4。
考生的总成绩=入学总成绩×0.6+复试总成绩×0.4
4.考生的综合排序按总成绩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5.凡专业课笔试、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的(折合百分制),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及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不予录取的考生不列入综合排序表。

五、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设有复试领导小组及纪检人员,接受考生对复试过程相关问题的投诉与申诉,复试领导小组名单请考生在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主页上查看。

                                                    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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