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数十万考生期盼已久的司法考试大纲终于上市。相比07年大纲,08年大纲删除考点467个,变更考点297处,新增考点52个,调整幅度之大堪称历年之最。然而,透过表面纷纷扰扰的增删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大纲的变化对08年司法考试的实际影响相当有限。 以下分四个方面对08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进行解读说明,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法规变化主导大纲变化。和往年一样,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的最大原因在于法规的变化。这里所说的“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自从去年司法考试结束以来,已经新通过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法律经过了重大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08年司考大纲中。新增法律方面,诸如《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修订方面,诸如《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司法解释。08年司考大纲中具有实质意义的调整主要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这在司法制度和法律执业道德、经济法、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07年的《物权法》因为在07年大纲中反映得不够充分,08年大纲进一步深化了物权法部分的相关考点。 第二、删除考点影响有限。相比往年,08司考大纲有相当的瘦身,删除考点达到20%左右,但除了卷一中的科目外,其余学科的删除考点无关痛痒。比如刑法、民法等卷二、卷三的科目共删除考点353个,占全部删QQ57568907除考点的75.5%以上,看上去给考生减轻了很大的负担,实则这些删除的考点原本都不具有可考性,根本就在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之外。刑法中那些永远不考的罪名、民法中的概念和特征,从来不被聪明的考生放在眼里,所以是否删除影响不大。即使就卷一所删除的114个考点而言,宪法学和司法制度所涉及的42个考点也是从来不考的,值得注意的是法理学、法制史和三国法中所删除的72个考点。在这72个考点中,概念特征类从来不考的考点又占了相当一部分,具有实质意义的考点删除数量相当有限。法理学中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分类”等,法制史中的“上请和恤刑”、“从重从新”等,国际私法中的“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保理”、“银团贷款”以及国际投资法中的很多考点,所有这些考点的删除真正减轻了考生的负担,遗憾的是这样的删除考点太少了。值得注意的是,08年司考大纲中最有价值的删除考点体现在国际经济法部分,其所删除的考点大多是07年大纲新增的考点,等于回到了06年大纲的考查范围,背后的原因是第七章由张新娟单独撰写变成了张新娟与主编张丽英合写。 第三、增加考点依然值得关注。司法考试的历史一再证明了新增考点的重要性,对于每年的新增考点怎么重视都不过分。新增考点,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卷一的科目中,如法理学中的“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等,宪法中的“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宪法规范的分类”、“宪法效力”、“宪法的修改程序”等,国际私法中的“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国际经济法中的“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此QQ57568907外,卷二、卷三中的新增考点多数是因为法律的变化,个别理论化考点考查可能性很小。 第四,大纲形式略有新意。今年大纲中的考试说明有两点变化:一是对大纲中界定考查层次的用词“了解”、“理解”和“熟悉”作了解释,可以说是对我们去年呼吁的一个回应;二是特别说明卷四中设置若干选作题,是对去年卷四选作型论述题的一个事后确认,也指明了今年将继续采用选作题的形式。选作题的设置,无疑给了考生更多的选择,降低了考试的风险,增强了考试的信度,对考生而言自然是个福音。 无论如何,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问世了,考生也算吃了定心丸。在此,我们提醒考生:使用大纲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要被大纲的表面变化所迷惑,不要因为大纲删除了20%的考点而盲目欢喜。面对08年司考,考生用力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新增法规和大纲中卷一部分的个别新增考点。 2008年民法大纲总的来说变化不大,从形式上看新增考点4个,删除考点40个,变更考点28处。但实际上今年新大纲的变化主要在第八章所有权,而其他章节的变化多是在形式上进行调整合并,同时删除了一些纯粹学术理论性的知识点,例如原第一章第三节“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 1.第八章所有权第二节新增考点“法人所有权”,包括子考点“企业法人所有权”和“其他法人所有权”。 2.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独立出来作为第三节,新增子考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 3.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新增考点“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与《物权法》相关的考点还有:国家所有权(国家所QQ57568907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保护)、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所有权的保护)、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鉴于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部分所占分值不多,今年物权法的分值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而新增的考点往往是命题人的偏爱,考生对此应高度重视。应注意“企业法人所有权”中公司财产所有权这一形式,这一考点很重要,有可能与公司法的考点结合出题。
2008年刑法部分变化非常大,刑法分则的章节全部作了调整,同时删除大量非重要考点,总计新增考点6个,删除考点112个(包括109个罪名),变更考点12处。 此外,根据2007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大纲和教材对部分罪名作了如下更改: 1.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考点“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变更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商业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行贿罪”变更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供虚假财QQ57568907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变更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信息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照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变更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4.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组织乞讨罪”变更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5.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中,“窝藏、转移、收购、掩饰、隐瞒赃物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考点预测:考生需要对上述这些罪名的改变有基本的了解,其中主要掌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构成。 1.第三章,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新增考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2.第四章,第四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中,新增考点“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 3.第十四章,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中,新增考点“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4.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中,新增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部分的新增考点在司法考试中处于次要的地位,所考查的分值比例不大,但是考生也不能因此忽视新增考点,要做到对新增考点中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以及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五个刑法理论知识理解并掌握。 今年民诉修改的法条将会成为命题的亮点QQ57568907,能占10分左右,这是前三卷14个部门法的08年的命题趋势。 与07年相比,08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考点4个,删除考点31个,变更考点18处。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中,第三节“执行措施”中新增加考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箱”和“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删除原第十三章“诉讼费用”及其下全部考点。这里注意去年国务院刚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今年又在考点中全部删除,故相关内容可以不再重点复习。 此外要注意的是,今年民诉法修改的内容,虽然在大纲考点的表述方面没有变化,但是涉及的新增内容需要引起考生注意。这些内容有: 在执行程序方面,新增了"立即执行"的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提级执行和指令执行;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规范执行行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执行异议;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在再审程序方面,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完善QQ57568907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另外要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序号的调整:(从179条之后),并且《民诉意见》《仲裁法》及《仲裁法司法解释》中引用的民诉相关规定的条目,要与新民诉法的条目进行核对,避免出现法条序号错行、从而发生理解上的偏差。 另外一个要注意的是,实体法里面的民诉相关规定,是近两年考查的新趋势。如2006年考查了股东代表诉讼,(考查公司法)、2007年考查了名誉侵权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名誉侵权的司法解释),此类相关规定还很多,考生应注意多总结,练习。 在过去两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达到64分,其中《行政诉讼法》占分较多,2004年占12分,2005年增加到18分,2006年为15分,2007年为21分。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本部分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强。 近两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新增加了如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考生应特别注意:
(1)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QQ5756890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里要注意掌握两个考点。考点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该规定第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原则上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但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该规定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考生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 考点二:管辖权转移的相关规定以及指定管辖。该规定第4、5条对管辖权的转移作了相应的规定,考生应对各种相关的处理措施有所了解。此外,该规定第6—9条主要涉及指定管辖的程序处理,考生对此也应有所掌握。此外,考生应熟悉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七日内作出的各种处理。 (2)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 这里需要掌握的相关考点有:考点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而该规定则细化了人民法院QQ57568907的裁量标准,即在符合该规定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此外,该规定第5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的情形。对此,考生应有所掌握。考点二: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该规定第3、4条进一步细化了“被告改变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尤其是第4条规定的“可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该条属于全新规定考生应熟悉掌握。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于司法考试来说,无论是之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还是刚刚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该都不是或者不会是考查的重点。而诸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之类的法律最大的特点便是虽然内容看似繁杂,可多以记忆型的知识点为主,且重点突出,可考点少。所以在面对此类法律条文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通读全文、有所了解;突出重点、对比记忆”的方法进行准备,这样才有利于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从往年的试题(04年卷二第48题、06年卷二第89题)情况来看,司法考试对《突发事件应急条例》考查主要集中在具体处理措施以及不同政府部门的权限职责。 与2007年相比,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行政法与QQ57568907行政诉讼法部分新增考点3个,删除考点33个,变更考点3处。变动较大的有:
1.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中,原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及其下考点全部删除。 2.删除原第八章第二节“政府采购”,将原第九章“行政给付”移至本章作为第二节,其下考点“行政给付的法律结构”和“物质和资金帮助”保留,其他考点删除。 (1)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第三节,原章名“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改为“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2)删除原第十一章“行政应急”和第十二章“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的全部内容。
4.第十章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中,新增考点“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08年刑事诉讼法大纲变化不大,其中新增考QQ57568907点2个,删除考点28个,变更考点36处。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中,新增考点“刑事诉讼主体”和“刑事诉讼阶段”。 新增的“刑事诉讼主体”和“刑事诉讼阶段”可能出选择题,考生要注意把握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和刑事诉讼的五个阶段。 (1)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QQ57568907制约”中,删除考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相互关系”。 (2)第十三节“刑事司法协助”及其下属的两个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含义”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1)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第三节“管辖的变通”中,删除考点:“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其中的“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移至第二节“审判管辖”中。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中,删除考点:“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比较”。 其他删除的考点多是一些“概念”和“意义”,属于本身就不具有可考性的内容。“刑事司法协助”由于在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中也有规定,属于考点重复,因此删去。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QQ57568907”中,“鉴定人的概念”变更为“鉴定人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中,“书证的概念” 变更为“书证的概念、特点”。 第二节“侦查行为”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变更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 注意掌握鉴定人的特点和书证的特点。由于《律师法》的出台,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因此,刑诉法大纲今年增加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该考点很有可能出选择题。 另外,注意08年大纲特别强调了司法文书,考生要引起足够重视。 2008年商法大纲的实质性变化是最小的,经过2006、2007年的大幅度修改,今年商法大纲趋于平稳, 仅在第二章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中,新增考点“合伙的类型”,其余部分以删减调整为主,删除考点76个,变更考点44处,都没有QQ57568907什么实质影响。 商法部分的重点和难点仍然没有变化,虽然2008年没有新增法条,但是商法部分的难度会越来越大,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重者衡重”的原理。 经济法部分由于新颁布了几部法律,因此较2007年有一些显著的变化。总的来说,经济法大纲新增考点7个,删除考点33个,变更考点14处。 1.第一章竞争法,新增第一节“反垄断法”,包括子考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活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制” (包括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2.第六章劳动法,将第二节“劳动合同”改为“劳动合同法”,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3.第七章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下,新增子QQ57568907考点“建设规划管理”。 2008年经济法部分新颁布的法律较多,考点也作了较大调整。由于经济法试题多是法条直接考查型,因此新法在今年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考生尤其应注意劳动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 3、删除各章节中纯粹理论性的知识点,例如消费者的概念、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商业银行概述等。 宪法是理论法学中分值较高的一个学科,每年的司法考试中都会占到22分左右,就这一学科来说,考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的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第五章的国家机构,近两年来对宪法的基础理论的考查也有增强的趋势,同时,历年的新QQ57568907增考点无疑也是考查的重点。今年的宪法变化较大,新增的内容较多,主要集中在第一章、第四章和第六章。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与07年相比,08年宪法新增考点10个,删除考点26个,变更考点33处。 (1)第一节宪法的概念,新增考点“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2)第四节“宪法的作用”改为“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新增考点“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包括子考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QQ57568907 (3)第六节宪法规范,新增考点“宪法规范的分类”,包括子考点“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4)新增“宪法效力”作为第七节,包括考点“宪法效力的概念”和“宪法效力的表现”。 (1)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新增考点“基本权利效力”和“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2)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新增考点“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1)第二节宪法的修改,新增考点“宪法修改的含义”。 (2)第三节宪法的解释,新增考点“宪法的解释程序”。 对“宪法与法律的关系”这一考点,考生应当了解法律在宪法文本中的不同条文中的含义是不同的,并掌握宪法和法律的共同之处;对“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作用”这一考点,考生应当注重理解,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做理论储备;“QQ57568907宪法规范的分类”是考生必须掌握和记忆的,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的可能性很大;“宪法的效力”也是考查的重点;对“基本权利效力”和“基本权利界限”要侧重于理解,对其中的“宪法效力的特点”要认真掌握;“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的程序”也是应当掌握的重点,“宪法修改的程序”容易与具体的宪法条文相结合来进行考查。 宪法删除的考点基本都是原来就考查不多的非重点知识点,如古代宪法的含义、宪法的本质、宪法发展的趋势、宪法关系、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和实施的条件等等。而考查的重点如
“国家机构”一章则没有增删。QQ57568907 变更的知识点也多是形式上的章节位置调整和整合,对考生复习影响不大。 与07年相比,08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新增考点2个,删除考点16个,变更考点26处。在08年值得关注的变化就是《律师法》的修改,新《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都做了重大的修改和调整,无疑是08年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范畴内的考查的重点。除了《律师法》作了全新修正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还增加了两个知识点:一是“法律职业的概念”,二是“法律职业的特征”。这两个知识点比较简单,可考性不强,考生了解即可。 《律师法》修改的重大之处:一是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二是律师权利;三是律师义务;四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规定。QQ57568907 删除的考点最重要的变化无疑是07年以简答题形式出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他的考点都是历年考试的非重点知识点。变更的考点也不一一列举,对复习无重要影响。 08年法理学大纲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9个,删除考点25个,变更考点26处。新增考点历来是考查的重点,比如07年新增考点“法的可诉性”就在真题中有所体现。故考生应当对新增考点有足够的重视。 第一章 法的本体
(1)第一节“法的概念”中,新增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
(2)第三节“法律要素”中,新增考点“法律规则的含义” (3)第四节“法的渊源”中,新增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子考点“判例、 (1)新增“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2)新增考点“法律归纳推理”、“法律设证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的概念的争议”可考性不强,了解即可;“法律规则的含义”内容在原教材就包括,属于概念的掌握,算不上新增;“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子考点“判例、政策和习惯”,属于重点应当掌握的内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这是新增加的一节,属于全新的内容,应当重点理解掌握;“法律归纳推理”教材也原本就有,“设证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则属于全新的考点,应当重点掌握。
故考生应当重点掌握的考点是:“法律规则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子考点:判例、政策和习惯)、“法律归纳推理”、“法律设证推理”、“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理解“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和“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区分”;了解“法律概念的争议”。
法的词源、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的分类、立法的定义、《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违法、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法的发展的阶段、法的发展的特点、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法的社会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整、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与节约型社会、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人权的法律保护等等。 从删除的考点的内容来看,删除的大量考点都是历年考试的非重点,删除非重点考点,有利于考生集中精力复习重点,提高应试能力。 变更的考点主要是一些考点的子考点的变化或删减,或者是形式上的位置调整或整合,故对考生影响不大,考生按大纲复习即可。在此不一一列举变更的考点。 法制史内容比较多且杂乱,在司法考试中侧重于记忆,但近两年的考查有综合运用的趋势,也带来了难度的增大。复习法制史时,一定要经常联系记忆,如历朝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这样既会提高记忆效果,又能在宏观上有个把握,从而加深理解、提高运用的能力。与07年相比,08年法制史删除考点5个,变更考点13处,其以删减调整考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QQ57568907 在08年新大纲中,对考生不再要求掌握的主考点包括:六杀、明清会典、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历史沿革和大陆法系的历史沿革;变更删减的子考点有:商鞅变法、上请与恤刑、狱讼、五过、公室告、充军、从重从新、审刑院、观审、英美法院组织等等。 法制史属于记忆性的科目,没有新增考点,删减了大量的考点,对于考生来说无异于是一个福音。 与07年相比,08年国际法部分删除考点10个,变更考点18处,以删减、调整考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1)删除原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下考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调整到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中,考点“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删除。 (2)删除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及其下考点,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考点放入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中。 (1)原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删除,其下第三节考点增删调整作为本章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2)将原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中的第一节“国际责任的构成”和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成”合并为第二节“国际法理责任的构成和形成”,其下考点增删调整到本节。 3.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中,原第三节“国际航空法”和第四节“外层空间法”合并为第三节“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其下考点调整到本节。QQ57568907 (1)删除原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其下考点增删调整到第一节“概述”中。 (2)删除原第五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执行”,其下考点调整到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中。 5.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中,删除原第二节“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删除,其下考点删减调整到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 6.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将原第一节“战争与战争法”和第二节“战争状态与站时中立”合并为第一节“概述”,其下考点删减调整到本节。 相比历年国际公法的变动,今年看起来是最多的。然而仔细推敲发现,这些所谓的调整、合并删减并没有在实质上发生变化,最多只是文字性表述方式的不同,一个考点并不因为其被挪动了所在章节的位置、辅导用书表述详略、考点名称变化而有所变化,对于国际法中的重要考点仍然要予以足够关注,仍然要坚持“全面撒网”的策略,而不能因为这些形式上的变化而掉以轻心。 此外近几年命题的老师主要是外交学院的老师命题,他把国际公法当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全部案例化,并且和国际时事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你比如2006年有一道选择题考到了联合国秘书长选举的程序,06年正是联合国秘书长换届的一年。而今年当下藏独势力活动猖獗,需要注意从国际法方面进行思考。
与07年相比,08年国际私法部分新增考点2个,删除考点7个,变更考点12处。
在考点“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下,新增子考点“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考点“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删除。 (1)《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在继去年内地与澳门签订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后,双边司法协助的又一新进展,这为08年的司法考试提供了新的素材,因为新增考点一般都不难,07年司法考试对07年司法文书送达协定的考查证明,今年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同样应当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该安排规定的内容主要有:适用范围《安排》只适用于内地或澳门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本地仲裁法规在本地作出的裁决。受理认可和执行裁决的管辖法院,当事人选择执行法院和执行顺序,仲裁期限适用法律,不予认可的情形,中止执行,公证文书的效力等。此外要注意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将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就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相互比较,以期对该考点能有整体上的把握。QQ5756890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确定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范围问题,特别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法律的时间问题,当事人规避法律特别是规避强行法的效力,公共利益原则以及涉外合同里单边适用法律的情形,外国法律的查明等,这些规定都是历年国际私法的重点,又是新增的司法解释,应当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 (3)《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里需要掌握和民事案件豁免的相关规定,往年考题涉及的也比较少,适度关注即可。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这个是2008年4月23日新生效的最高院通知,有关内地与台湾之间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这代表了区际司法协助方面的又一个新进展。 重点掌握的送达方式有:①直接送达;②代理人送达;③代收人送达;④分支机构代表人送达;⑤邮寄送达及视为未送达的情形;⑥传真、电子邮件送达;⑦公告送达及视为送达的情形。 与07年相比,08年国际经济法部分新增考点1个,删除考点25个,变更考点14处。
第四节“国际税法”新增考点“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概述之下的全部考点;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删除考点“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但是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贸易术语不再考查,而是只考查其中的重要术语“FCA FOB CIF CFR”; 2.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将原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第二节“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并作为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其下考点删减调整。 3.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1)删除原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将原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拆分为第一节“汇付与托收”和第二节“信用证”,其下考点调整。(2)删除考点“国际保理”。 4.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删除考点“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和“进出境检验制度”。 (1)第二节“国际投资法”中,删除考点“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和“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其他考点也作了较大调整。 (2)第三节“国际融资法”中,删除了考点“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及其法律文件”和“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文件” 这里国际经济法方便的变化可以说是最大的,主要原因在于07年司考辅导用书的作者主张在08年的变化,故07年所加进去的部分又几乎全部做了删除,考点分布几乎又回到了06年的状态,因此在复习时也需要根据命题人的变化做适当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