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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
2. 定向培养研究生
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提供。在录取时就确定将来的就业单位,并由考生与招生单位和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书,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单位工作。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待遇,同时还可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毕业后原单位工作的定向培养研究生(如单考生),在学期间可不转工资、户粮关系,人事档案也可保留在原单位。并按原单位规定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定向生毕业后,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
3. 委托培养研究生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其它均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4. 自筹经费研究生
自筹经费研究生是招生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学校创收的经费或社会集资的自有经费培养的研究生。自筹经费生国家不负责分配。
录取类别
非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
自筹经费:本人负担部分培养费,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业。
四种录取类别均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对于定向、委托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生,须在入学前由用人单位或本人与我校签订相应的定向、委托或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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