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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做2012年法硕非法学联考真题的感触
一、刑法的选择题难度明显加大。
(1) 比如说单选题第5题:5.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为栽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该题如果注意不到15周岁,就会选A。如果认为主要应该考量失手将陈某打死,则会选D。即使注意到甲只是15周岁,也会在是否构成转化的抢劫罪上犹豫再三。
(2)再比如11.甲乙分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二人挪用单位100万元公款给张三从事期货交易,收受并平分了张三15万元回扣,并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本案中,()A甲在受贿罪上成立自首B 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和立功C甲在挪用公款和受贿罪上均成立自首和立功D 甲在挪用公款上成立立功在受贿罪上成立自首。该题应该表述的跟试卷上的有出入,考察的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自首问题。往年共同犯罪和自首没有考到这么深层次的地方。
(3)再比如14.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B 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缺CD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致其死亡。该题很容易误选D,但实际上刑法分则没有规定遗弃致人死亡的构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以法定为基础.
(4) 还比如,19.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非法拘禁罪。该题考的很细,考的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05]8号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分析中没有相应的论述。
从以上几个单选题看出,难度明显增大,而且一个题中同时考到2-3个知识点,而且有司法出题的特点,就是题干中叙述的不是很清晰,而且有迷糊考生的语言表述。需要考生考场上不能慌,而且得有很强的分析能力,已经不是单单看一本分析就能答好的问题了。
二、民法的单选题的难度与以往持平
主要变化在于加大了知识产权内容的分值。以往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现在至少考2分以上。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增多
(1)比如,27.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时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
C.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
D.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28.冯某将其所有的大卡车送至通达汽车修理厂修理,因冯某未依约定支付修理费,修理厂遂依法将该车留置,但未与冯某约定留置汽车后支付修理费的期间。根据物权法规定,修理厂在实现其留置权前应当给冯某支付修理费的期间为
A.1个月以上 B.2个月以上 C.3个月以上 D.6个月以上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再比如,31.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直接考察《保证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再比如,32. 下列有关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异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人格权与身份权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B.人格权与身份权均属于支配权和绝对权
C.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则不可以
D.人格权始于出生,身份权则以取得一定身份为前提
直接考察《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刑法民法简答题难度和考察的方式均未有太大变化。
刑法还是一道考察总则的知识点,一道考察分则的具体罪名。民法还是一道考察民法通则中的理论基础,另一道考察民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概念,多集中在《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
四、刑法辨析题难度比往年大,分析中没有相应的论述,需要考生自己发挥。
此外,虽然无行为即无犯罪是法谚,但是对于非法学的考生来讲,并不熟悉。而且想要答好该题,还需要一定的总结归纳的能力。该题争议较大。正确、不正确或者一部分正确的答案都有。认为不正确或一部分正确的考生会从不作为,危险行为等方面去辨析,但这里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
五、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
(1)盗窃罪的法条分析“多次盗窃”、“如何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考试分析就要求考生要注意理解“多次盗窃”、“如何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可见法条分析题的出题是按照考试分析的要求来出的。
(2)民法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分析中论述的很清晰,而且分析中的论述可以答好该题,如果记住的话。可见掌握了考试分析中的内容完全可以答好法条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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