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发展还很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2.正确区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既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基本经济制度之中,是因为它们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一样,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而不是因为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3.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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