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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2:52: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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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07年度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为:总分:290分,单科(满分=100分):41分,单科(满分>100分):62分。
2、参加复试的考生于2007年4月15日上午到新校区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签到。
3、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携带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及所在单位所出具的政审材料,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推荐免试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原件。
4、参加复试的考生于2007年4月15日在郑州大学新校区(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校医院参加体检,除复学的保留资格生外其他考生必须按规定体检。体检时需携带近期一寸照片1张,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5、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对是否同意自筹经费研究生写出书面保证。
6、复试时须携带以下本人资料供复试小组审核并提交复印件:
(1)准考证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持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开具的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5)我校招生简章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6)考生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1份
7、复试分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专业科目笔试
工程力学:弹性力学
岩土工程:土力学与基础工程
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含砌体结构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含砌体结构
桥梁与隧道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含砌体结构
道路与铁道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含砌体结构
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项目管理
时间:4月16日上午8:30~11:30
地点:郑州大学新校区南3-404教室
(2)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跨专业报考的考生,在4月16日下午14:00到郑州大学新校区土木工程学院会议室参加2门加试专业课程:
工程力学:钢结构和土力学与基础工程
岩土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含砌体结构和钢结构
结构工程:钢结构和土力学与基础工程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钢结构和土力学与基础工程
桥梁与隧道工程:钢结构和土力学与基础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钢结构和土力学与基础工程
管理科学与工程:施工组织学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同时要求考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过所报考专业的学术论文(CN刊物正式发表)1篇以上,或有正式的录用通知,并要求报考导师同意录取。
(3)面试:
时间:4月17日上午9:00开始
地点:郑州大学新校区土木工程学院办公楼三楼
第1组:施工技术与管理教研室
第2组:结构理论教研室
第3组:建筑结构教研室
8、面试基本要求:
学生自我介绍姓名、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报考专业、考试科目、考试分数等,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
9、充分尊重考生第一报考志愿,若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希望所有参加复试考生对是否同意更改专业、是否同意更改研究方向、除原来报考方向外希望更改的2个研究方向写出书面意见,不写者视为不同意。
10、应届毕业生毕业环节成绩必须在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11、请写清楚联系电话。
12、今年学院招生规模初步指标为:结构工程45人,工程力学1人,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3人,岩土工程3人,桥梁与隧道工程3人,道路与铁道工程3人,管理科学与工程3人。
13、学校根据研究生初试、复试成绩等确定研究生录取名单及公费指标。若需邮寄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提交写好通信地址、贴好挂号邮票的信封。
14、其他事宜请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7881692。
15、复试标准及办法:
(1)专业科目笔试满分为100分。
(2)外国语测试:包括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各占50分,满分为100分。
(3)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满分按100分计。
(4)面试主要通过提问方式,考核考生的知识结构和分析问题、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5)综合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状况及身体状况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此项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复试成绩全部量化:
复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
+面试成绩+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成绩
(7)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均折合为百分制后,按相应的权重相加为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排序依次录取。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所占比重为: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综合排序成绩=初试成绩×70%+复试成绩×30%
(8)复试成绩、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的,即为不合格,凡复试成绩、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及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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