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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09:31: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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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保证论文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位申请中各项工作顺利按期完成,特对今年新的政策和上半年学位申请等有关工作的程序及具体完成时间要求如下:
一、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最新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并及时向申请学位人员及导师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各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具体文件内容见附件
二、     复制比检测:
本学期仍然将对所有拟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含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前进行不端行为检测。本学期复制比检测分为两次进行。
第一次检测(预检测)
检测时间:从本学期开学后两周至预答辩前。
检测目的:检测结果供导师指导论文整改及学校、院系抽查送盲审时参考,不作为学生能否答辩及授学位的依据。
检测方式:学生、导师自愿检测(博士除外),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提交至院系。院系要及时反馈检测报告单给导师和学生,以便于导师学生进行认真修改,真正提高论文质量。复制比较高的论文需修改后方能参加盲审。
第二次检测(终检测)
检测时间:从学生答辩后至学院召开分委员会前三天。
检测目的:检测结果仅反馈给院系,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学位时使用。
检测方式:所有本次拟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最终版本必须接受检测,院系将本次申请学位人员论文最终版本收齐后,最迟于分委员会会议前三天提交至学位办,学位办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分委员会。申请学位人员提交院系及院系提交学位办时,申请学位研究生本人、导师及院系3级责任人务必认真核实学位论文并签字保证,确保所提交论文为定稿后的最终版本,院系要保存并整理此次提交论文作为授学位后的存档及上报版本。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研究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分委员会应对检测结果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将审核检测结果作为讨论推荐学位授予的一项必备议程。硕士学位论文复制比≥30%、博士学位论文复制≥20%的学位申请人员,原则上不得通过本次学位授予推荐。超出上述复制比数值,分委员会结合报告单具体情况,认为不应影响学位授予推荐的,须经分委员会单列逐人评议,经投票通过后形成决议,以书面形式阐明通过理由并上报学部会议进行审议。对因学位论文复制比问题未通过学位申请的人员,分委员会须作出半年或一年内重新修改论文,并按上述程序参加检测,提交下次会议审核的决议。
以上确定的复制比数值仅为学校设定的最高限额,各院系不得突破。支持和鼓励各院系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情况进一步提高论文质量要求,降低或逐步降低本院系的复制比数值最高限额,但须提前做好导师及学生的告知工作。
各培养单位将此次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WORD格式电子版全文(含摘要、文献综述、正文、参考文献等)在规定时间检测完毕后务必反馈给导师和学生。请各院系通知到每位申请人,安排好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请各院系、导师和学生要高度重视论文写作,确保每一篇学位论文质量。复制比检测仅仅是保证论文质量底线的一种手段,检测结果并不代表学术水准的评价。
三、盲审要求
1、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本学期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五本论文全部由学位办分批统一送审。由于该时间段各高校评阅论文任务相当繁重,盲审评阅周期为50天至60天,为保证盲审结果能按期返回,学位办今年接收双盲评阅材料的时间为3月20日至3月22日,该日期后不再送审。论文送出之后无须到学位办查询、催促,学位办将返回的每一份评阅结果在网上实时更新,导师和学生可通过研究生院学位办网页查询,五份评阅结果全部返回后院系可来学位办取回。盲审评阅意见有一份及一份以上不同意答辩的,不允许本学期答辩。盲审全部合格的学生建议答辩时间安排在5月20日——5月30日之间。
需要提交给学位办的双盲评阅的材料包括①院系及培养办审核盖章后的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1份;②按要求装订的供盲评的5本博士学位论文;③评阅书(本学期开始启用新的论文评阅书,不再需要自评表)、查新报告(可用复印件)各五份。
(提示:为避免该时段论文查新任务集中,建议及早进行)
      2、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学位办在三月底四月初公布由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参加盲审的学生名单。各院系应尽快将抽中人员的学位论文(全日制一式二份,在职人员一式三份)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并将评阅结果汇总后反馈校学位办备案。抽中匿名评阅的人员在评阅结果未返回前不得进行答辩。被抽查的研究生应在4月10日向所在院系提交隐去导师、作者姓名及致谢部分的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论文评阅书在研究生院主页的文件下载区下载)。论文评阅人应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凡拟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的毕业生,必须提前向院系提出申请,且一律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盲审。请各院系于4月30日之前将申请人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同时注意保存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关注此部分学位论文水平,提前选出拟推荐对象,以便参加今年9月份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学校规定:任何人不得向论文送审人员询问或打听论文盲评送审学校及老师的相关信息。负责盲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严守机密。
     5月中上旬,学位办将协同督导团对没有参加盲评的论文进行再一次的抽查,凡抽查不合格者,不允许答辩,已经答辩的,答辩成绩作废。
      每年下半年,省学位办会对当年授学位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较大范围的抽查,并且会对论文质量不合格的作者及导师进行公布,严重的将会取消学位。国家教育部从前年起每年开展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请各院系、导师和学生要高度重视论文写作,确保每一篇学位论文质量。复制比检测仅仅是保证论文质量底线的一种手段,检测结果并不代表学术水准的评价。
三、     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
1、不参加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5天送交评阅人评阅。
2、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信息必须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在职申请学位人员需将预答辩表、答辩呈报表、参加匿名评阅人员的匿名评阅书提交校学位办,经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答辩表决票进行答辩,未经审核的答辩无效。
3、论文答辩会程序:①学位分委员会成员或院系负责同志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②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③导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④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硕士生一般30分钟,博士生一般45分钟)。⑤答辩秘书宣读博士生论文查新报告。⑥主席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结论,并代评阅人就评阅书中的主要质疑问题向申请人提问。(⑤、⑥项特指博士)⑦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⑧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作出决议。⑨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⑩主席宣布决议。
4、请各院系严格按照论文答辩会程序要求,于5月30日前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应公开进行,并要保证充足的质疑﹑答辩时间,不能以论文答辩工作量大为由简化程序﹑压缩时间。博士生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1小时,硕士生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45分钟。同时要注意每个答辩委员会的工作量不宜过大﹑论文评阅人的评阅论文数量也应合理。答辩工作量大的院系可请不同专家分批次进行,以缓解压力﹑保证质量。各学科答辩时要注意邀请小同行,答辩委员答辩时应按时到场,中途不得离场。
四、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学位工作模块的录入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4月底前检查确保学生前期的各项信息(培养环节及学费缴纳等)均已在系统中完成,防止之前出现的在系统中找不着学生的情况的出现,影响在系统中录入论文评阅信息及答辩信息。
2、学位工作模块中录入顺序:学生本人录入学位论文相关信息(博士生同时录入博士成果管理)——录入论文评阅信息——录入答辩分组——学位办审核博士生答辩分组(硕士生分组系统会自动审核)——录入答辩结果。
五、特别重申:
1、今年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学位申请表格必须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在职人员申请表格请各院系从研究生院主页下载。
2、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务必于6月10日前召开,研究生院将继续派联络员参加会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今年不仅要对本院系论文复制比检测中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进行最终的审定和把关,还要严格把关论文的学术水平,同时审查论文的写作规范,坚决避免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通过。
3、各院系在论文答辩前后,收集整理学生定稿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学位论文一文一档,文件命名规则为“院系名称—论文作者姓名”),院系和学位办同时保存存档,以备日后论文抽查时使用。
4、我校研究生预答辩、匿名评阅送审论文、正式答辩的各项工作均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学生费用,请各培养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学校规定。
                                  郑州大学学位办
                                     2013-3-15
时间安排简表:
博士生盲审接收材料截止时间                3月20日
申请硕士人员盲审名单公布时间              3月底4月初
学位信息录入前系统录入各项工作完成时间    4月30日
督导团再次抽查论文时间                    5月中上旬
答辩完成截止时间                          5月30日
论文定稿参加第二次复制比检测时间       各分委员会召开前两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                        6 月10日
定稿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收集上交学位办
截止时间                                  6月30日
学位信息上报完成截止时间                  答辩后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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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09:32:11 |只看该作者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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